亲子关系认定案中不能罔顾“亲子”的诉讼利益

婚姻法解释(三)第二条规定:“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一方的主张成立。”

上述司法解释荒谬至极,将亲子关系认定案的当事人与婚姻关系案(包括与婚姻关系有关的离婚案、共同财产分割案、侵权案等)的当事人完全混淆。亲子关系认定案中的诉讼当事人显然是父亲(或者母亲,本文以父亲为例)与未成年亲子女(因利益冲突,提起亲子关系确认的父亲一方不能为子女的诉讼代理人,由母亲作为诉讼代理人,母亲因故如死亡、逃避、失踪或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能力人不能作为代理人的,由有权指定监护人的单位指定的其他监护人为代理人)。婚姻关系案(包括与婚姻关系有关的离婚案、共同财产分割案、侵权案等)的当事人显然为夫妻双方。亲子关系认定案中的当事人与婚姻关系案中的当事人明显不相同。

婚姻法解释(三)第二条提到“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但到底哪些证据为必要证据?解释没有作出规定。存在严重缺陷的亲子鉴定也属于必要证据?这或许属于法官们的自由裁判权吧!

解释中的“拒绝”又有哪些内涵与外延?没有参加庭审活动的当事人能够拒绝吗?逃避、失踪的人能够拒绝吗?明示的拒绝?抑或默示的拒绝(视为拒绝的拒绝)?婚姻法解释(三)也没有作出具体的规定。看来,不久就会出现关于婚姻法解释(三)之解释。

套用上述婚姻法解释:夫妻一方(举例:如父亲)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诉讼双方为:一方为父亲、另一方为子女),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随便一份亲子鉴定),另一方(文意当然为夫妻另一方,即母亲)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一方的主张成立(与妻子离婚,与小孩为非亲子关系等)。请问,亲子鉴定的有效性是否依鉴定方所述要审慎考虑采信?这又将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中的“亲子”处于何种诉讼地位?本例中母亲是“亲子”的诉讼代理人吗?一个逃避义务的或失踪的或拒绝在法庭的出现母亲竟然是“亲子”的代理人?法庭是在保护还是在剥夺未成年人的诉讼利益?荒唐!

荒唐的事情很快发生了。

201196日《人民法院报》第三版刊登《仙居宣判一起推定不存在亲子关系案·女方拒做亲子鉴定被判败诉》(201196日《法制日报》第五版刊登的题为《浙江首判推定不存在亲子关系案》)。现全文转录如下:

本报杭州95日电 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今天审结一起离婚案。因女方拒不到庭,法院根据男方提供的必要证据推定其与女儿亲子关系不存在,判决女方返还给男方为女儿垫付的抚养费2万元,赔偿男方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并支付鉴定费3000元。据了解,此案是浙江省首例适用今年8月实施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判决的婚姻纠纷案件。

法院审理查明,原告应华勇与被告徐海萍经人介绍认识后,于200316日在仙居县步路乡人民政府登记结婚。20061013日,徐海萍生下女儿应娟娟。今年614日应华勇向仙居法院起诉要求离婚,女儿应娟娟由应华勇抚养,由徐海萍支付抚养费。

应华勇诉称,他曾经发现徐海萍与他人有不正当男女关系,一次吵架的时候,徐海萍还说女儿不是自己生的,为此应华勇当时就提出要做亲子鉴定,但徐海萍没有同意。

616日,在没有经过徐海萍同意和法院许可的情况下,应华勇的亲戚委托了杭州迪安医学检验中心司法鉴定所,对应华勇与应娟娟之间有无亲生血缘关系进行鉴定。依据DNA检验结果,624日,杭州迪安医学检验中心司法鉴定所作出了排除应华勇与应娟娟之间存在亲生血缘关系的鉴定结论。为此,应华勇于75日向法院变更和增加了诉讼请求,要求法院判决准予离婚,应娟娟由徐海萍抚养,由徐海萍返还以前的抚养费2.8万余元,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6万元、鉴定费3000元。

711日,仙居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但徐海萍没有到庭应诉。

法院经审理认为,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应华勇提供的亲子鉴定结论证明了徐海萍所生女儿应娟娟与应华勇之间不存在亲子血缘关系,而徐海萍没有提供相反证据也没有到庭应诉,为此法院推定应华勇与应娟娟之间不存在亲子关系。该事实致使双方之间的夫妻感情彻底破裂,现应华勇提出离婚请求,应予以支持。因徐海萍所生女儿应娟娟与应华勇之间不存在亲子血缘关系,亦无其他法律上拟制的父女关系,故应华勇没有抚养应娟娟的法定义务。因此应华勇请求应娟娟的监护人即徐海萍返还以前的抚养费正当,应予以支持。考虑到应娟娟的年龄、生活环境、当地的生活水平以及前期应华勇与徐海萍共同抚养等事实,返还的抚养费金额酌情确定为2万元。

法院还认为,徐海萍在婚姻存续期间生育的女儿与应华勇没有亲子血缘关系的事实,给应华勇造成了严重的精神创伤,故应华勇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合理,应予以支持,但其请求的16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数额明显过高,酌情确定为1万元。此外应华勇为亲子鉴定所支付的鉴定费也应由徐海萍承担。依照婚姻法等有关法律规定,仙居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现针对仙居亲子关系案文中提供的材料作如下探讨:

一、在没有经过徐海萍同意和法院许可的情况下,应华勇的亲戚委托了司法鉴定所对应华勇与应娟娟之间有无亲生血缘关系进行鉴定结论的效力性。

一般情况下,司法鉴定中心在是否存在亲生血缘关系鉴定中,在对当事人出具的鉴定结论(或咨询意见书)中均郑重申明:“本中心仅对送检样本负责,不能保证送检样本身份的真实性,咨询意见仅供委托方参考,请第三方审慎考虑是否采信。”或“本中心不负责核验委托人及当事人身份以及送检样本的真实性,本鉴定只对检测样本负责,鉴定意见仅供委托人参考。”

本案中,应华勇的亲戚委托进行的鉴定中,样品的真实性严重存疑,鉴定结论的效力性理应严重存疑,然而仙居县人民法院在判决中却没有加以阐明,反而直接认定:“…应华勇提供的亲子鉴定结论证明了徐海萍所生女儿应娟娟与应华勇之间不存在亲子血缘关系,而徐海萍没有提供相反证据也没有到庭应诉,为此法院推定应华勇与应娟娟之间不存在亲子关系。”难道这份鉴定结论(或咨询意见书)就是解释中的“提供必要证据”之证据吗?

二、应华勇诉讼请求,要求法院判决准予离婚,应娟娟由徐海萍抚养,由徐海萍返还以前的抚养费2.8万余元,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6万元、鉴定费3000元。因女方拒不到庭,法院根据男方提供的必要证据推定其与女儿亲子关系不存在,判决女方返还给男方为女儿垫付的抚养费2万元,赔偿男方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并支付鉴定费3000元。请问,在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中既然没有诉求确认其与女儿亲子关系不存在,为何法院要在判决书中加以确认并推定其与女儿亲子关系不存在?既然法院在判决书中推定其与女儿亲子关系不存在,为何不增加其女儿为诉讼当事人,并剥夺其女儿之诉权?侵犯其女儿的利益?

三、本判例或许给哪些无良的不愿抚育子女父母亲以指引。如,无良的父亲乘着母亲不在家(如母亲行为不端而逃避、外出打工、出国)时,向法院提出离婚申请,同时提供一份所谓的亲子鉴定结论(花上3000元,随便找一份血痕样即可,只要不是自己亲生儿子的就行,鉴定结论保证100%为非亲子关系),申请确认与儿子的亲子关系不存在,以此逃避抚养未成年子女的义务。法院的判决应指引着人们向善,怎么却变成了告诉人们如何趋恶?南京彭宇案的判决与武汉老人摔倒无人搀扶致死案是否有某种必然的联系呢?

四、亲子鉴定不仅涉及到夫妻双方而且还涉及到及子女的人身、财产、名誉等诸多方面的问题,人民法院应慎之又慎。离婚诉讼中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以亲子关系不存在为由诉请离婚的,并已提供所谓的亲子鉴定的,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出另一方存在着不忠实配偶的行为,确认此过错,并以该过错导致了夫妻双方之间的感情彻底破裂为由,对无过错方提出的离婚诉请,法院可以给予支持。但据此并不能推定出父母与“亲子女”之间亲子关系不存在,从而剥夺“亲子女”的诉权,侵犯“亲子女”的利益。

 

杨开平律师事务网 ykp.ueuo.com

Free Web Hosti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