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更诉讼请求后不交诉讼费的扩大风险
【原创】 2012-07-18 返回最新原创列表 返回主页 关闭本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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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一案:(2011)某法民初字第1095号民事裁定书。 原文如下: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中变更诉讼请求,增加了诉讼请求数额,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一条“当事人在诉讼中变更诉讼请求数额,案件受理费依照下列规定处理;(一)当事人增加诉讼请求数额的,按照增加后的诉讼请求数额计算补交”之规定,原告***依法应当对增加的诉讼请求数额补交案件受理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人民法院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本案中,原告***在收到本院送达的《预交诉讼费通知单》后,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减、缓、免交诉讼费用的司法救助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按自动撤诉处理的情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就上述裁定探讨如下: 1、原告诉讼中要求变更诉讼请求,本应补交诉讼费,但未补交,未补交的后果只能及于变更诉讼请求部分。也即未补交诉讼费只能视为未变更诉讼请求。 2、鉴于原告刚起诉时交纳了诉讼费,原告未对原诉讼请求有撤诉的表示,法院应按原诉讼请求进行审理。 3、本裁定未对已经交纳的诉讼费用作出处理。 4、鉴于本裁定不能上诉,不管该裁定是否正确,当事人原告只能再次提起诉讼。耽误了时间,多花了第一次诉讼的诉讼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 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二)、(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5、 风险提示:变更诉讼请求后需补交诉讼费的,应赶紧交纳,如没钱交纳,根据具体情况,看看能否去法院撤回增加的诉讼请求,让法院继续审理变更前的诉讼请求。当然亦可以全案另行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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