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承担公告费

【原创】 2012-07-30  返回最新原创列表  返回主页  关闭本页

 

依据《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对于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适用公告送达的规定,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目前,依据最高法院关于公告送达的规定,采用公告送达的,一律在人民法院报上刊登公告的形式进行。但是,人民法院报上刊登公告却需要产生一笔不小的费用——公告费,而该费用的负担问题却并没有相关的处理规定,那么,该项费用应由谁来承担呢?

当前各地法院的做法几乎都是让原告一方承担,而且在裁判文书上也不做任何说明,实质上导致原告一方的不小经济损失,真正是让原告一方体会到“赢了官司赔了钱”的滋味。

果真公告费用的负担没有相关的规定吗?

要弄清这个问题首先要从什么是诉讼费说起。

1、百度百科作如下解释:诉讼费用,是指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依法应当向人民法院交纳和支出的费用,包括案件的受理费、申请费和其他诉讼费用。诉讼费用中案件的受理费,属于当事人应交纳的费用,而诉讼中的其他费用,则属于当事人应支出的费用。

2、搜搜百科作如下解释:诉讼费是指当事人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程序应当缴纳的费用,包括案件受理费和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应当向人民法院交纳的诉讼费用包括:(一)案件受理费;(二)申请费;(三)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理算人员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 

3、互动百科作如下解释:民事诉讼当事人向法院交纳,为进行诉讼所必需的法定的费用。
    4、《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5、《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章规定了诉讼费用交纳范围。第二章包括第六条到第十二条内容,其中第六条到第十一条内容规定向人民法院交纳的诉讼费用,第十二条规定了向除人民法院之外的诉讼费用。

第六条规定,当事人应当向人民法院交纳的诉讼费用包括:

(一)案件受理费;

(二)申请费;

(三)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理算人员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

第十二条规定,诉讼过程中因鉴定、公告、勘验、翻译、评估、拍卖、变卖、仓储、保管、运输、船舶监管等发生的依法应当由当事人负担的费用,人民法院根据谁主张、谁负担的原则,决定由当事人直接支付给有关机构或者单位,人民法院不得代收代付。

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十一条第三款规定提供当地民族通用语言、文字翻译的,不收取费用。

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二条规定,诉讼过程中因鉴定、公告、勘验、翻译、评估、拍卖、变卖、仓储、保管、运输、船舶监管等发生的依法应当由当事人负担的费用均为诉讼费用,只不过人民法院将根据谁主张、谁负担的原则,决定由当事人直接支付给有关机构或者单位,人民法院不得代收代付而已。

从上面可知,诉讼费用在百度百科、搜搜百科、互动百科均认为民事诉讼当事人向法院交纳,为进行诉讼所必需的法定的费用。不向法院交纳的则不是。但从民事诉讼法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均可得出诉讼费用还包括诉讼过程中因鉴定、公告、勘验、翻译、评估、拍卖、变卖、仓储、保管、运输、船舶监管等发生的依法应当由当事人负担的费用。

不知为何实务中法院却采用上述第一种定义,其实上述第一种定义是错误的,并无任何法律依据。上述第二种定义由于内容规定在在不同条文中,导致理解各异。

实务中,由于被告不出庭,导致庭审笔录中根本就不会出现公告费的内容,即或在原告的强烈要求下,庭审笔录予以记载,判决书也绝不提及,导致原告也难以上诉。

笔者多起公告案件,判决结果无一例外均无涉及,原告不得不承担本不该承担的公告费。

不知为何全国法院为何同时犯这种低级错误?莫非要等到自己也成为原告公告之时?果真到那时其权利能得到保障吗。

 

杨开平律师事务网 ykp.ueuo.com

 

Free Web Hosti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