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区分伪造公文印章的犯罪与违反治安处罚法以及何谓情节严重的情形

【原创】 2012-07-27  返回最新原创列表  返回主页  关闭本页

 

《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规定,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伪造、变造或者买卖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印章的;

(二)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的;

(三)伪造、变造、倒卖车票、船票、航空客票、文艺演出票、体育比赛入场券或者其他有价票证、凭证的;

(四)伪造、变造船舶户牌,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船舶户牌,或者涂改船舶发动机号码的。

现针对法条提出两个问题:

第一个问题,犯罪与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如何区分?

对此问题,目前并没有详细的规定,说你犯罪就是犯罪,说你违法就是违法。完全按公安机关警察同志的态度了。罚款了事还是蹲几年大牢完全靠运气。

第二个问题,何谓情节严重?

一、2007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与盗窃、抢劫、诈骗、抢夺机动车相关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

伪造、变造、买卖机动车行驶证、登记证书,累计三本以上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定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伪造、变造、买卖机动车行驶证、登记证书,累计达到第一款规定数量标准五倍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规定中的“情节严重”,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但是,上述司法解释应仅针对机动车行驶证、登记证书,对其他的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的认定仅具有参考性,不能直接作为认定构成犯罪的根据。

二、另从北大法宝查询刑法280释义如下:

这里的“情节严重”,主要是指多次或者大量伪造、变造、买卖、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的;妨害国家机关重要的公文、证件、印章的;造成政治影响很坏、经济损失很大等严重危害后果的;动机、目的恶劣,如出于打击报复或者诬陷他人的目的的等等。

《刑法》的教科书涉及此处,要不语焉不详,要不与上述观点类似。

但问题依然没有解决。怎样才算多次?怎样才算大量?什么的公文、证件、印章属于国家机关重要的公文、证件、印章?怎样才算造成政治影响很坏?怎样才为之经济损失很大?

三、实例,查阅案例,多为3年以下的。现有一情节严重的判例 (2001)一中刑初字第2257号(http://www.hicourt.gov.cn/juanzong/cpwushow.asp?id=281&co) ,虽然检察院和法院均认为情节严重,但均毫无依据,并没有作出任何阐述。摘录如下: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向本院移送了指控被告人周小勇、魏金榜、刘于好犯罪的证人证言、书证、物证、被告人供述等有关证据,认为周小勇单独或伙同魏金榜编造虚假事实,诈骗他人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周小勇、刘于好伪造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情节严重;伪造居民身份证,情节严重;伪造事业单位的印章;魏金榜伪造国家机关的证件,情节严重;伪造居民身份证,情节严重;三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百八十条的规定,被告人周小勇的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伪造居民身份证罪;被告人魏金榜的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伪造居民身份证罪;被告人刘于好的行为已构成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伪造居民身份证罪。提请本院依法惩处。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小勇单独或伙同被告人魏金榜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使用办虚假居民户口等手段骗取钱财,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且诈骗数额特别巨大,严重地扰乱了公共秩序,情节特别严重,依法应予惩处;周小勇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情节严重;伪造事业单位印章,伪造居民身份证,情节严重;被告人周小勇的行为又分别构成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伪造居民身份证罪,依法应与其所犯诈骗罪数罪并罚;被告人魏金榜伪造国家机关证件,情节严重;伪造居民身份证;被告人魏金榜的行为又分别构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伪造居民身份证罪,依法应与其所犯诈骗罪数罪并罚;被告人刘于好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情节严重;伪造事业单位印章;伪造居民身份证;被告人刘于好的行为分别构成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伪造居民身份证罪,依法应予数罪并罚。被告人周小勇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协助公安机关抓获了被告人刘于好,有立功表现,可予以从轻处罚。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小勇、魏金榜、刘于好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惟认定伪造的数量有误,指控魏金榜、刘于好伪造居民身份证情节严重不当,应予纠正。被告人魏金榜的无罪辩解和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不能成立。据此,本院根据被告人周小勇、魏金榜、刘于好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百八十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周小勇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犯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伪造居民身份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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