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不赢的黑名单侵权官司

【原创】 2012-07-24  返回最新原创列表  返回主页  关闭本页

 

2012年4月30日春秋航空某次航空旅客运输中,由于不满在延误期间的表现,包括刘女士在内的大部分乘客要求春秋航空赔偿,否则拒绝登机。春秋航空最后答应每人赔200元。今年6月28日,当刘女士再次在春秋网站上购买机票时, 方知被列入了“黑名单”,无法购票。春秋航空董事长王正华事后指出,春秋在旅客订票之前,以非常醒目的字体提醒了旅客“延误不赔偿”等一系列差异化服务条款,一旦遭遇延误,旅客却对这一条款视若无睹,违背了自己的承诺。 并表示,春秋航空没有提供 “霸王条款”,只要旅客同意了条款,就请来坐春秋航班。如果不同意该条款,那就请选择其他航空公司航班。

其实,比这更为有名的是范后军诉厦门航空公司全国首例“航空黑名单”案。

2008年9月,一名厦航离职的航空安全员以侵犯人格尊严为由,将厦门航空公司起诉至法院。这起全国首例 “航空黑名单”案2011年1月6日在北京市开庭审理。据原告范后军介绍,他于1993年至2004年在厦门航空公司福州分公司从事安全员工作。2004年,厦航福州分公司在其生病期间无故与其解除劳动关系。2005年初,厦航以书面形式发函给各航空公司福建营业厅和机票代理处,要求拒绝向范后军出售机票。范后军认为,厦航多次剥夺其乘坐飞机的权利,是对其人格尊严的漠视,不仅给其造成经济损失,而且对其人格尊严带来极大伤害。因此,范后军请求法院判决确认厦航拒绝其登机的行为侵犯其人格尊严,要求厦航立即停止侵权、赔礼道歉,并索赔共计60826元。在庭审中,厦航代理人答辩称,范后军自从竞选公务员落选后,不认真对待工作,并曾采用过激言行威胁恐吓领导,如果让范后军乘坐厦航航班,有危害飞行安全的可能性。厦航从维护飞行安全的角度拒绝其登机,并不侵犯人格权。

此案先后经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一审、北京市二中院终审宣判,范后军败诉。

鉴于北京二中院的判决的影响性,估计近期较难有不同意见的判决出现。

按理说,航空公司按约定时间为旅客提供承运服务应当是航空公司的基本义务,“延误不赔偿”的条款属于免除自己主要责任的格式条款,根据我国《合同法》规定应当认定无效,旅客在航空公司延误时提出索赔有合法正当的理由。作为航空公司因此将旅客列为黑名单进而拒绝为旅客订票,其性质上属于无正当理由拒绝交易。旅客当然有权索赔。

但,现实是残酷的,维权之路艰辛的。

关于黑名单问题,有二个基本问题急需解决或弄清楚。

一、谁有权制定“黑名单”?
  本案在一审期间,朝阳区法院曾经就此向中国民用航空局发函询问。民用航空局回函称,目前,国内对此并无相关法律规定,但根据国际民航组织的相关规定和国际上有航空公司自设“黑名单”的惯例,厦航有权拒绝运输其认为对其运输航空器构成潜在威胁的人员。
  民用航空局的这个回函,肯定了航空公司制定”黑名单“的权利。
  然而,民用航空局的这个回函有法律效力吗?

为何北京的法院会偏偏采纳民用航空局的这个回函?这绝不是北京一、二审级法院的水平低下问题。

从法学原理来讲,设立“黑名单”对公民权利进行限制或剥夺,只能由国家机关或由法律授权的机构才能行使。航空公司作为与乘客平等的市场主体,当然不能享有这种权力。
  二、公民上了“黑名单”如何救济其权利?
  在限制或剥夺公民的权利时,应当听取该公民的申辩,给予权利救济的渠道。目前并无任何可知的救济渠道。 甚至根本就不清楚自己已经成为“黑名单”上的重量级人物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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