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法规太乱,基层适用困难

【原创】 2012-08-08  返回最新原创列表  返回主页  关闭本页

 

环境保护虽然与计划生育同为基本国策,但其命运却截然相反。与计划生育得到严格实施相反的是,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日益严重!

我国在1989年修改制定《环境保护法》之后,又先后制定了近30部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的环境与资源保护的单行法及相关法,主要的有《海洋环境保护法》、《环境影响评价法》、《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防沙治沙法》、《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清洁生产促进法》、《森林法》、《矿产资源法》、《土地管理法》等。国务院也颁布了20多部条例,主要的有《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部门规章就多了去了。

规定多了,就有了选择适用的麻烦了?到底适用那部法律?那个法规?

以争论最为普遍的《水污染防治法》71条为例。
    《水污染防治法》七十一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建设项目的水污染防治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直至验收合格,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但是与此最为类似的条文有《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如果简单以法律适用原则,那肯定是选择适用《水污染防治法》七十一条规定了。

问题并非如此简单。2007年3月21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作出《建设项目环境管理如何适用法律的答复》。该答复第三项明确规定:“关于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却已建成建设项目,同时该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应当分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作出相应处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的解释虽不是法律,也算不上什么司法解释。居然在北大法宝等法律法规查询系统也没能查出。但它确确实实属于有权解释,而且有着较高的效力。

查查环保部网站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看看有多少适用《水污染防治法》七十一条规定的,几乎没有,统统适用《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

《水污染防治法》七十一条的规定有何意义?

从立法技术看,既然块状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规定得清清楚楚,为何条状的《水污染防治法》又有何规定的必要?

看来还是部门利益在作怪,导致基层环保部门适用困难。

杨开平律师事务网 ykp.ueuo.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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