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的法律本意
【原创】 2012-08-15 返回最新原创列表 返回主页 关闭本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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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英美电影中经常能听到警察对歹徒说:“你有权保持沉默。" 1963年,一个23岁的无业青年恩纳斯托·米兰达,因涉嫌强奸和绑架妇女在亚利桑那州被捕,警官随即对他进行了审问。在审讯前,警官没有告诉米兰达有权保持沉默,有权不自认其罪。米兰达文化不高,这辈子也从没听说过世界上还有美国宪法第五条修正案这么个玩艺儿。经过连续两小时的审讯,米兰达承认了罪行,并在供词上签了字。后来在法庭上,检察官向陪审团出示了米兰达的供词,作为指控他犯罪的重要证据。米兰达的律师则坚持认为,根据宪法,米兰达供词是无效的。最后,陪审团判决米兰达有罪,法官判米兰达20年徒刑。此案后来上诉到美国最高法院,而最高法院最终推翻了地方法院的判决,理由是警官在审讯前,没有预先告诉米兰达应享有的宪法权力。 这就是英美法律制度中著名的"米兰达规则"。 再看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首先讯问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犯罪行为,让他陈述有罪的情节或者无罪的辩解,然后向他提出问题。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但是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拒绝回答的权利。" 本条之明确"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拒绝回答的权利",但是否与本案有关无关的命题本身就是一个伪命题,谁来判断有关抑或无关?对与本案有关的问题,是否有拒绝回答的权利并没有说明。 "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如实回答是什么意思?如实回答就是不能拒绝回答吗? 如是就是不虚伪,不虚假,实事求是。 如实回答就是不要虚假回答,也即不说假话。 这样,刑诉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的本意就成了: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有权不予回答,但回答应当不能虚假回答,即不能说说假话。 遗憾是是,现实中将如实回答变成了必须回答。 以上观点可从刑诉法第五十条规定中同样找到依据。第五十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既然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那么,犯罪嫌疑人当然就可以不回答来证明自己的有罪了。这是犯罪嫌疑人的权利。 无救济则无权利。可惜,刑诉法并没有规定,如强迫犯罪嫌疑人自其罪,法院将不得认定有罪。犯罪嫌疑人拒绝回答的权利就只能成为纸上的权利了,米兰达规则还不能够在中国适用。 期待着我们的警察也能对歹徒说出“你有权保持沉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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