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签劳动合同时的双倍工资是工资还是惩罚金?
【原创】 2012-08-17 返回最新原创列表 返回主页 关闭本页
|
2007年6月29日通过,2008年1月1日起施行《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刚开始在实务中,劳动仲裁或法院的裁决或判决一般支持最多支付11个的双倍工资。理由为第一个月可以不签劳动合同,不用支付双倍工资;从第十三个月起视为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不用支付双倍工资。故总共需要支付的双倍工资为11个月。 很快有法律人士提出异议。原因是2007年12月29日通过,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提出异议的法律人士,双倍工资既然是对未签劳动合同的惩罚性赔偿,因此应当适用一年的仲裁时效。故双倍工资赔偿从第十四月起,每月因时效减少一个月。即未签合同两年后,因时效原因,双倍赔偿工资将不复存在。 2012年6月21日,广东省高院与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在佛山召开了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座谈会。座谈会纪要15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应支付的二倍工资差额,从劳动者主张权利之日起往前倒推一年,按月计算,对超过一年的二倍工资差额不予支持。” 在此基础上,有人更加提出,鉴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2008年5月1日起施行。因此2008年5月1日前应适用1995年1月1日起施行《劳动法》的规定,《劳动法》第八十二条规定“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仲裁裁决一般应在收到仲裁申请的六十日内作出。对仲裁裁决无异议的,当事人必须履行。”依此规定,2008年第二、三、四月的双倍工资因时效只有60天。 未签劳动合同到底如何赔偿,关键要弄清楚支付双倍工资的性质是什么?《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到底是惩罚性赔偿金,还是劳动报酬? 笔者认为《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应属于劳动报酬的范畴。 一、法律条文清晰规定为工资。 仔细分析法律原文,“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前半句是条件,后半句的中心句为(用人单位)支付工资。后半句的意思,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问题得到答案。 谁支付工资?用人单位。 向谁支付工资?向劳动者。 支付期限、频率?每月支付。 支付多少?双倍工资。 支付什么?支付工资。 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是多少?一倍标准工资。 劳动者在未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的工资报酬是多少?二倍标准工资。 如果是赔偿金,本法律条文的表述应该是: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一倍标准工资的赔偿金。 二倍工资是劳动者在未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应得的劳动报酬,就像劳动者在法定假日期间工作应得到三倍标准工资一样,同属于特定情况下的劳动报酬。 法律条文规定得如此清晰,为什么偏偏将双倍工资就理解成惩罚性赔偿呢? 二、《劳动合同法》颁行之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并未实施。若将双倍工资理解为赔偿金,劳动者提起仲裁的时只有60天,根本就起不到保护劳动者的作用。这根本就不是劳动合同法》的立法意图。 三、支付双倍工资并不以11个月为限。 2008年9月3日通过,9月18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前款规定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 ” 第七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明确规定支付双倍工资的起算、截止时间。第七条规定,超过一年的,视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第六条规定的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因此,超过一年的,只要未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就应该支付二倍工资。 关于未签劳动合同的支付双倍典型案例,可以参考奚晓明主编的《最高人民法院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三)的理解与适用》第316页的《冉某与重庆市某酒店工资及赔偿金纠纷案》。该判决最后判决支付2008年2月至2009年5月的双倍工资,即总共16个月的双倍工资。 四、二倍工资属于劳动报酬适用关于劳动报酬的时效规定,有利于规范劳动用工市场,促进企业的劳动合同制度的建立及有序发展。因为劳动关系中,在职期间,要求劳动者在在职期间提出维权申请,是不具有期待可能性的。而《劳动合同法》关于双倍工资设立的一个目的是为了通过签订劳动合同维护用工的稳定性,依法确定劳动关系,同时,也是为了达成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所希望达到的《劳动合同法》实施3年内全面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目的。如果将二倍工资适用一年时效,导致的直接后果将是违法时间越长,违法成本越低的怪像(用人单位只要坚持违法时间超过时效后,就可以不需承担支付二倍工资的责任)。这样一来,不但无法切实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还违背了《劳动合同法》的立法本意。 官断十条路,九条人不知。期待仲裁员、法官们的良心判决。
杨开平律师事务网 ykp.ueuo.com
|